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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 學務處 | 2017-04-10 | 點閱數: 328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議如下:

  1. 小型車: 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2. 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

    童。

  3. 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

    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八條 小型車廠商於銷售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

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型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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