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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7-04-12 | 點閱數: 303

一、依據本府106年3月30日府綜縣字第1060060601號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3月23日陸法字第1069902268A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後,得在臺工作。前揭規定業自98年8月14日起施行,且毋需申請工作證。
三、惟目前仍然有許多雇主不了解前揭規定,而要求中國大陸配偶出示工作證或身分證始予僱用,惠請加強廣為宣導,以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在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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