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該部109年5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7175號函略以,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合先敘明。 |
三、 | 茲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教師喪假核給事宜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
(一) | 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
(二) | 自112年5月1日指揮中心解編日起至該部本次函發文日(112年8月10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
(三) | 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該部109年5月12日函規定,自112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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