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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betty7533 - 人事室 | 2023-09-06 | 點閱數: 232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12年8月25日廉財字第11205003370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 法務部旨揭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並自「112年9月16日」此批次服務開始實施,本府112年8月25日府政預字第1120208060號函計達。
三、 112年起為擴大授權服務範圍及提升申報人授權之意願,且減少每年度授權之繁瑣程序,爰調整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之內容,提供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以下謹就基準日112年9月16日及112年11月1日相關作業期程說明。
四、 按「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年9月16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授權操作_申報人端):
(一) 新到任之申報義務人,尚未申請授權者,欲以「112年9月16日」為基準日辦理「就(到)職申報」:
1、 授權期間:112年9月10日至112年9月20日。
2、 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3-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申請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3、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五、 按「就(到)職暨定期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年11月1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授權操作_申報人端):
(一) 新到任之申報義務人,尚未申請授權者,欲以「112年11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就(到)職申報」:
1、 授權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
2、 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3-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申請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3、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二) 現任之申報義務人,「職務或受理申報單位有異動」者,或「今年度始欲參加授權服務」,欲以「112年11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定期申報」:
1、 職務或受理申報單位有異動者:例如本縣各校112年8月1日異動之校長、總務主任等,假設由本縣A校校長,調至本縣B校校長,請依下列流程重新辦理授權。
2、 授權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
3、 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3-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申請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4、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三) 現任之申報義務人,前次已辦理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且職務或受理申報單位未異動者,欲以「112年11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定期申報」:
1、 原則上毋須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由受理申報單位賡續辦理授權作業。
2、 惟申報義務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申報基準日112年11月1日為斷),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請申報義務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後,於期限前送交各政風機構。
(2) 請申報人及配偶於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間以自然人憑證自行辦理線上同意一次性授權。
3、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定期申報者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
六、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授權申請書」如附件4)。
七、 如欲確認授權是否成功,可於各該授權期間截止過後,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之「財產申報授權結果查詢」功能查詢。
八、 附件2、3、4電子檔請至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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