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辦理。
二、為釐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疑義,旨揭函釋相關事宜摘述如下:
(一) 年資採計原則: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均應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 逐學年度晉級認定方式:前開「逐學年度晉級」,應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1學年者,不論該2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三) 舊有函釋廢止:教育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49080號書函及歷來相關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申請改敘期限與生效日:
1、於本函發文日(115年6月30日)在職之中小學教師有旨揭情形者,得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溯自本函發文日生效。
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為確保當事人權利,請本校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之教師,留意前開規定期限並洽人事室辦理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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