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
三、 |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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